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罪,2020年7月16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上缴一支其祖上遗留的枪支给礼县公安局。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为前置式火药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上缴枪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枪支)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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