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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礼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罪,2020年7月16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上缴一支其祖上遗留的枪支给礼县公安局。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为前置式火药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上缴枪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枪支)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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