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6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上海市**区**路**号**室。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辩护人钱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收藏、娱乐为目的在微信上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购买一支M1911型BB弹手枪。2016年12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收藏、娱乐为目的在微信上直接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购买一支M1911型BB弹手枪。2017年2月1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收藏、娱乐为目的在微信上直接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购买一支M9型BB弹手枪。经鉴定,三支手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82J/cm²、2.46J/cm²、3.1J/cm²。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但其持有的枪支枪口动能比较低,数量较少,主观上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属于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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