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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4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清水派出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位于仁寿县**街道******号家中,查获疑似枪支1支。经鉴定,该枪支在送检状态下能完成底火击发试验,应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六十七条第三款、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成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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