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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后脱保,于2019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4日、自2020年2月6日至3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9日、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6日、自2020年4月6日至4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13日14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门头沟区**小区**号楼**室其居所内,非法持有美沙酮455.58g,海洛因3.98g。后该人被我局民警抓获,后因病被我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7日10时,举报人在海淀区马连洼派出所内,以假买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约购毒品,后赵某某从张某某处以8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一包(经鉴定为吗啡类毒品共计0.48g),后赵某某于7月27日23时10分左右,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地铁站**口外,将该毒品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售卖给举报人。赵某某被我局民警抓获,赵某某当场供认其所贩卖毒品为其从张某某处购买。后我局民警在门头沟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并从现场起获土黄色粉末可疑物(经鉴定为海洛因1.17g)、红色可疑液体(经鉴定为美沙酮38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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