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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汉族,文盲,渔民,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王某某知洪泽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仍在与洪泽湖紧密相连的泗洪县半城镇老濉河水域,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鱼,当日16时许,被泗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现场扣押渔获物。经称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王某某非法捕获的水产品共计50.44千克。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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