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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奶名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3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三穗县**镇**村**组四方井公交站旁桥下河边使用炮仗采取炸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二人用于非法捕捞的炮仗6枚、抄网一副、竹篓一个和渔获1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表、查获图片、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渔期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愿意缴纳增值放流资金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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