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日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五人在赤水河流域茅台镇五岔河大沙坝水库下行河道内用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仁怀市公安局荣昌坝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河鱼54尾。2020年6月16日,张某某自愿在茅台镇五岔河大沙坝水库库区投放鱼苗对生态进行了修复,该修复行为得到仁怀市农业农村局的认定,并出具了生态修复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主动放生鱼苗进行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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