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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1********,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街道**号,住大竹县**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大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徐某某(另案处理)到大竹县庙坝镇五桂村响水滩的清水河内,采用渔网隔断河流方式进行捕鱼,被大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查获粘网1张,白条鱼1条、净重20克。2020年5月10日经大竹县渔政监督管理站现场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捕鱼用的网具8余米,该网具为单层刺网网目为2.1厘米,属于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捕捞的时间不长、渔获物数量少,损害后果较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经过调查走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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