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德惠市夏家店街道许家油坊村**屯**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禁渔期内,使用漩网(经渔政部门鉴定为禁用工具)在德惠市夏家店街道许家油坊村饮马河流域进行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其捕获鲫鱼共2.1千克。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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