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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住旺苍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 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给自己的婆婆烧碗鱼汤,便约了余某某一起去捕鱼。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家中携带电鱼器和水桶等与余某某驾车来到旺苍县**乡**村**组河道(小地名:**坝)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电鱼器在河道内电鱼,余某某负责将电死的鱼往水桶里捡,后被**乡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现场查获被电死木叶鱼3条,蝌蚪1条。根据《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春季禁渔通告》规定: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购买了鱼苗进行放归河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购买鱼苗进行放归河流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捕鱼器、水桶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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