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电话邀约喻某某(另案处理)晚上一起去捕鱼,喻某某应允并在永兴镇街上步行街牌坊附近的一家渔具专卖店花48元买了一张网目尺寸为4cm的“白条网”用于捕鱼时用。后张某某与邵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在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家原有的两张网目约为4cm的旧“白条网”整理好后放在家中。当日21时许,张某某、邵某某二人将之前理好的两张渔网和一艘充气皮划艇放在邵某某的贵CV****号牌轿车后备箱,由邵某某驾驶并载着张某某出发前往喻某某家接喻某某,喻某某将自己新买的渔网一并携带上后,三人驾车来到湄潭县永兴镇坪江村村辣椒种植基地对面的湄江河杨安庄河段。之后,张某某、喻某某二人划着充气皮艇下河将三张渔网分别撒在该河段的三处位置,用于捕捞水产品。当日23时30分许,张某某、邵某某、喻某某在河岸上等待收网的时候,湄潭县河道生态管理综合执法队的工作人员巡逻至此处,发现河道中的皮划艇后,向张某某、邵某某、喻某某核实时,张某某、邵某某、喻某某均否认非法捕捞的事实并离开现场,之后,河道执法人员下河检查时,当场查获用于捕捞水产品的渔网两张。次日,张某某、邵某某、喻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带领办案民警到现场将撒入河中的第三张渔网取回,同时在该渔网上起获渔获物46尾鱼类、29只螃蟹,重量共计3千克。
案发后,张某某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六千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物品渔网三张、充气船一艘由湄潭县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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