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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禁鱼期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在禁止捕鱼的泡水河道县**镇**村**段捕鱼,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捕鱼时间短,捕鱼量很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工具由公安机关销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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