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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留坝检刑不诉〔202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87********,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镇**巷**号,暂住陕西省留坝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3年7月21日被留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留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4日晚,在张某某提议下,张某某、胡某某二人使用抄网2副、鱼兜及照明灯具等工具,在留坝县武关驿镇铁佛殿村五组附近褒河水域捕鱼37尾,被留坝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留坝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某、胡某某捕捞水域在褒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范围内,渔获物长鳍鱲28尾、宽鳍鱲7尾、多鳞白甲鱼2尾(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总体价值1010元,捕捞行为时间、涉案水域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工具抄网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禁用渔具第五类张网第16项“框架张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50mm)。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内陆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在一千元以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抄网2副、鱼兜1个、照明灯具2个等作案工具,由留坝县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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