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53********,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晚6时至2020年7月24早5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经批准,在石道河镇三岔村三岔口西南侧200米的四岔管护站国有林地1林班1小班河流内,禁渔期内使用地笼擅自捕鱼166条(1.09市斤)。经鉴定,地笼属于禁止使用渔具。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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