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街道**号**房小区**栋**室。2020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张某某、董某某经事前预谋,并由董某某出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苟家井市场“某某某”渔具店购买一张三层的渔网后,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村某某水库欲实施捕鱼行为时,因被他人告知捕鱼违法而离开。2020年6月6日8时许,二人再次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道**村某某水库,使用渔网捕捞水库里的野生鱼期间,被巡逻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捕鱼工具渔网一张,捕获鱼一尾。
经鉴定、称量:扣押的捕获鱼为野生鲫鱼,净重0.2千克。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如实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董某某共同履行了公开赔礼道歉,出资6500元履行了购买鱼苗投放进行生态修复、制作并安装禁渔公益宣传警示牌10块、制作张贴画50张等承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的渔网、捕获鱼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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