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长寿区桃花溪三洞沟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武斗竿”进行捕捞水产品,当日17时许张某某被当场查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的武斗竿及其捕获的0.08千克参子鱼被扣押。经查,桃花溪系禁渔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斗竿、渔获物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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