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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人员,住重庆市长寿区********单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长寿区桃花溪三洞沟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武斗竿”进行捕捞水产品,当日17时许张某某被当场查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的武斗竿及其捕获的0.08千克参子鱼被扣押。经查,桃花溪系禁渔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斗竿、渔获物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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