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56********,苗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施秉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在禁渔期内,而在镇远县报京乡报京沟友民沟段河沟内使用电鱼设备电鱼,共电得45条鲫鱼,重量180克。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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