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黄平县浪洞镇后寨村村委会斜对面小河沟内使用电鱼机捕鱼被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查获白条鱼九条、色花鱼三条、及捕鱼工具电鱼机一套、电网杆两根、鱼篓一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购买162斤活鱼(价值2158元)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进行增殖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证由黄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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