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印刷**,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北京**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8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潮白河道下游十里堡镇河槽漫水桥下游200米河道水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曾某某使用地笼捕捞水产品时被抓获。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地笼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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