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渝D2****的面包车,与唐某某一起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出发,来到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屠宰场附近的一天然河水域(华蓥河),张某某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在该河沟电鱼,唐某某在岸边提着一彩色塑料水桶接张某某电得的渔获物。10余分钟后,张某某和唐某某发现华蓥市公安局溪口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张某某便将电到的10余条餐鲦鱼倒入河沟内,并与唐某某一起逃离现场。2020年12月16日,张某某主动到华蓥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