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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红旗村某某屯某某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朝阳乡红旗村大岗屯渡口附近,在禁渔期内以禁止使用的七分眼地笼捕捞水产品,共捕获川丁鱼4.5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德惠市公安局扣押的张某某捕捞的川丁鱼4.5斤及其用于捕捞水产品的七分眼地笼等工具;

2红旗村大岗渡口处张贴《禁渔通告》的照片;

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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