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5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4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张家港市德积护槽港东北侧长江水域,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长江蟹约2.125公斤,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地笼网、渔获物等(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卫星图等;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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