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xxxxxxxx,土家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xxxx,现住慈利县xxxxxx。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3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慈利县公安局金岩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慈利县金岩乡南坪村九渡溪流域电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共捕获鱼类共计1.2斤。经慈利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使用的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2021年1月27日,张某某已缴纳增值放流费用,用于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关于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用渔法的认定意见等;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增值放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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