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下午15时许,**乡**村村民张某某在禁渔期时间内,使用电鱼的方式在拒马河高庄段内非法捕鱼。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没有故意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