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街道**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20年9月2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许,明知浏阳河系禁渔区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同伙“**”(在逃)各携2张渔网,二人共同驾驶一艘玻璃船在本市**河段水域放网捕鱼。次日4时许,二人再次驾船至该河段收网,遇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见状跳河逃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其使用的2张渔网、0.46公斤渔获被查获。经浏阳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的渔网系三层刺网,系禁用渔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向渔政部门上缴生态修复金2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一是张某某系坦白;二是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三是张某某自愿上缴生态修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上缴的生态修复金2000元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