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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携带捕鱼工具(三层刺网)在溆浦县光明村“黄家段”水域内撒网捕捞河鱼,未捕得渔获物。其在撒了20米左右长的渔网(渔网约80米长)时,被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测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于捕捞的三层刺网中间层网目尺寸为2.1cm。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聘请溆浦县农业农村局、溆浦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张某某捕鱼的水域为禁渔区,捕鱼的工具为禁渔工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渔工具捕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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