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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通江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晚上七时许,王某某在通江县板桥口镇漫水桥河段放了5张地笼网捕鱼。3月16日下班后,王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起到前几天放5张地笼网的板桥口镇漫水桥河段收网,结束后二人各自驾驶摩托车由板桥口镇方向向诺水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诺水河街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共计21条。根据“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工作的通告”,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根据通江县水产渔政局认定:地笼网为禁用的工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地笼网、渔获物、塑料桶、蛇皮袋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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