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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成都市温江区**大道西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以成检公诉交诉(2019)8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人民币1200 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象牙1 蟒一条。后张某某将该条“象牙”蟒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张某某扣押在案的涉案野生动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只野生动物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I 的物种。合计价值5000 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张某某将其购买的野生动物主动上缴公安机关,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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