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2002********,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村**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权巍,上海普亦达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网络上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只“黑白泰加”蜥蜴。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蜥蜴为黑斑双领蜥,属于美洲蜥蜴科双领蜥属,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黑白泰加”蜥蜴照片;
2.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野生动物救助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资质证书;
5.扬州市公安局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出具的搜查、扣押、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黑白泰加”蜥蜴系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然非法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时正在读高三,现已被高校录取,且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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