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户籍地。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黄某某通过微信以570元的价格非法向张某某购买了三只泰鳄幼体,张某某通过中通快递将三只鳄幼体邮寄到石家庄,黄某某收到鳄鱼后将三只鳄鱼放至柳林铺花鸟鱼虫市场 **号内欲出售,期间一只鳄鱼幼体死亡并被黄某某扔掉。2019年9月4日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将黄某某放到店内准备出售的二只泰鳄幼体查获,后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在黄某某经营的店铺内查扣的二只鳄鱼幼体为泰鳄,泰鳄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被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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