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奎屯市**镇**栋**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奎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至10月间先后两次从新疆乌鲁木齐华凌鱼市购进疑似黄斑侧颈龟出售,并查获疑似黄斑侧颈龟活体5只,经鉴定:涉案的龟类动物为黄斑侧颈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第69号公告,2018年10月9日发布施行)规定,黄斑侧颈龟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仅限野外种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9号)第九条的规定,经奎屯市公安局补充调查,目前无相关鉴定技术明确涉案的黄斑侧颈龟为野外种群还是人工繁育养殖品种。
经审查,本院认为奎屯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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