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4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家**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燕芳,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经相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以21000元的价格从莫某某处购买金刚鹦鹉1只,并自行驾车至广东省东莞市取回鹦鹉后饲养于家中。经鉴定,该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小金刚鹦鹉(中文异名:绿翅金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家属劝投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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