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街**委**组)。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被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林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甘南县东阳镇东发村村民戴,某某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60株杨树,在实际采伐了167株杨树后,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167株杨树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经鉴定:甘南县东阳镇东发村采伐林木总株数为167株,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为47.414立方米,出材量为33.1898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价格为16594.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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