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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喜爱小动物加入了一个饲养鹦鹉的微信群,该微信群讨论的鹦鹉一般为名贵鹦鹉。2017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添加了微信群内贩卖鹦鹉的沈某某为好友,并于2018年4月2日联系沈萍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金太阳”鹦鹉。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太阳锥尾鹦鹉,属鹦鹉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同案人员刑事立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5. 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笔录附搜查照片、扣押清单;手机提取笔录附照片65幅;手机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附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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