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杭州市公安局将此案移交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管辖,2020年8月18日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鹏,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雪豹骨手串、高鼻羚羊角等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以赏玩目的而非法收购。其中,以850元的价格从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雪豹豹骨手串一串、以800元的价格购买高鼻羚羊角一个、以500元的价格购买非洲狮爪一枚。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豹骨、高鼻羚羊角为雪豹、高鼻羚羊(赛加羚羊)所有,雪豹、高鼻羚羊(赛加羚羊)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狮爪为非洲狮所有,非洲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的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赃物豹骨手串、高鼻羚羊角、非洲狮爪及赃物照片;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另案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物由扣押机关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