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国**科技集团第一研究院质量代表,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栋**门**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小黄帽亚马逊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北京市通州区**乡以16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小黄帽亚马逊鹦鹉幼鸟,后饲养于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园**的家中。经鉴定,小黄帽亚马逊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经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张某某明知小黄帽亚马逊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仍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予以购买的事实。
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某购买的小黄帽亚马逊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
3.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野生动物接受证明,证明涉案小黄帽亚马逊鹦鹉已被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
4.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决定书等书证,证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系经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的合法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且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同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在通州**乡**村**号院**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小黄帽亚马逊鹦鹉已被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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