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五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衢州**教师,中共党员, 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街**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某某300元价格向马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暗色锥尾鹦鹉一只,并在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饲养于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单元**室住处,直至2020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收购的暗色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其行为未造成野生动物资源严重损失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苹果8Plus手机1只,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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