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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9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送人为目的,在明知苏卡达陆龟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况下,通过“闲鱼”APP在尚某某(另案处理) 处以1600人民币元的价格,经快递运输方式购买1只苏卡达陆龟(经鉴定,该龟为龟鳖目(Tesudines)、陆龟科(Testudinidae)、苏卡达陆(Geochelonesulacata ),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约为2500元)并饲养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林某某母亲家中。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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