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9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巷**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送人为目的,在明知苏卡达陆龟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况下,通过“闲鱼”APP在尚某某(另案处理) 处以1600人民币元的价格,经快递运输方式购买1只苏卡达陆龟(经鉴定,该龟为龟鳖目(Tesudines)、陆龟科(Testudinidae)、苏卡达陆(Geochelonesulacata ),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约为2500元)并饲养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林某某母亲家中。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