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85********,汉族,本市人,大学文化,淮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业分公司**第**煤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 **-**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12日重新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转转”平台,微信联系了卖家“**观赏鹦鹉”(经核实其叫欧某某),张某甲以220元的价格从欧某某处购买了一只黄边小太阳鹦鹉。2020年6月16日晚淮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到张某甲住处搜查时发现了该鹦鹉。
2020年6月17日,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在张某甲家中查获的鹦鹉属于绿颊锥尾鹦鹉。绿颊锥尾鹦鹉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收录物种,在保护级别确认方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被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绿颊锥尾鹦鹉应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绿颊锥尾鹦鹉的保护级别应等同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鹦鹉价值认定为5000元。
2020年6月22日,涉案绿颊锥尾鹦鹉被送至淮南市龙湖公园动物园。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本人出于喜好而低价购买,且购买数量仅为一只,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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