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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安)_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林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78********,藏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院内,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盐池湾分局(以下简称盐池湾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值班律师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由盐池湾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甘肃省肃北县**乡**村赵某某家裁挖羊粪时打算在附近猎捕狐狸,后将用鼠药涂抹过的羊内脏放置在距离道某某牧业点向北偏东方向1.5公里处的干河床内,致使道某某家三只牧羊犬死亡。

经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公里网格坐标确定,案发地位于甘肃省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经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诊断,道某某家三只牧羊犬疑似中毒死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现场提取的食饵和死亡犬只体内提取的胃内溶物及器官组织均检出溴鼠灵成分。经查询《危险化学品目录》溴鼠灵在第2413项,属于剧毒化学品。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现已赔偿道某某损失并取得道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道某某的陈述;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等书证;

5.肃北县发改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以上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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