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四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1********,汉族,小学,群众,农民,不是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防止鸟类吃自家泥鳅塘里养殖的泥鳅,在**镇**村**组其自家的泥鳅塘上,铺设粘网。2019年春,其在铺设的粘网陆续捕到鸟后,放任鸟类挂在粘网上死亡,共计6只,经鉴定:其中一只为国家“三有动物”。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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