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10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41997********,苗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四次至义乌市福田街道荷叶塘前店村附近山上(福田街道属禁猎区),将涂有胶水的木棍插在地上,采用禁猎方法即用手机播放同类鸟叫声音频,吸引鸟类并进行捕猎,共计捕猎“小黄豆”11只,“秀眼”2只,其中“小黄豆”3只销售给胡某某,其余10只已放生。
2019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荷叶塘洪界路666号被抓获。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修复社会公益,具有初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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