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宜城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发现自己种植的梨树经常有鸟啄食梨子。2019年7月上旬,张某某在宜城市人民医院旁一家鱼具店里购了三副粘网,将网架在梨园的东南角、东北角、西北角。2019年10月下旬,张某某发现梨园架设的粘网上粘有鸟,已死亡,其没有动粘网和粘网上粘附的鸟类。直至2020年5月25日,宜城市森林公安局长北山派出所民警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张某某架设在梨园内的粘网上粘附有******骸。经鉴定,网上粘附的******骸分别为鸟纲雀形目椋鸟科八哥2只; 鸟纲雀形目文鸟科麻雀4只,鸟纲雀形目鸠鸽科斑鸠2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张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主动到宜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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