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制度及相应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听取其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葛某某(上述三人已经起诉)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相约去打野鸟。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拉着上述人员先后在唐山市乐亭县马头营镇附近和曹妃甸区柳赞镇福乐园小区由史某某使用气枪击落野生鸟类10只。被告人葛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捡拾被击落的野鸟装入车内袋子(张某某捡拾1只)。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史某某使用的是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0只野生鸟类中,1只为珠颈斑鸡,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其余9只为鸽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