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萨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让胡路区**幼儿园校车司机,户籍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小区**号**门**室,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小区**号**门**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6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至18日(禁猎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厂院外平房(禁猎区),为防止鸟吃院内谷物,使用禁猎工具粘网狩猎2只麻雀。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2只麻雀均为雀形目文鸟科麻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厂院外平房处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麻雀、狩猎工具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证明等;
3.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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