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黄某某、舒某甲、舒某乙至射阳县长荡镇冈合路胜利桥路段,采用灯照手抓的方式捕捉青蛙20只,后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0只青蛙为黑斑蛙、金线蛙,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所捕捉的青蛙已全部放归自然。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的供述、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射阳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