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通辽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现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携带猎捕工具“打笼”(又称翻笼、滚笼)以及弹弓,来到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园荷花湖附近假山北侧的树林中,将“打笼”放置在树上,“打笼”内放有一只“贝子鸟”,利用笼内“贝子鸟”的叫声进行诱捕,随后捕获“贝子鸟”一只。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现场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抓获归案,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捕获的“贝子鸟”为煤山雀,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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