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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68********,汉族,文盲,住高邮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0 时许至次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高邮市界首镇龙腾小区东边一公里附近田间沟渠内,采用网兜捕捞、头灯夜间照明行猎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金线蛙、黑斑蛙共22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金线蛙、黑斑蛙均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头灯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狩猎的金线蛙、黑斑蛙已经被侦查人员与高邮市临泽镇林业所工作人员全部放生;其用于非法狩猎的头灯等工具已经被高邮市临泽镇林业所销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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