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5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91983********,侗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镇**村**组,暂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斜对面东边。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王某某一起驾车到三门县横渡镇小横渡村仙岩岭的山地里张网捕鸟,捕获一只褐色的鸟,后在途中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只褐色鸟类野生动物为画眉,该物种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查,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三门县的兽类、鸟类禁猎期,张网捕鸟为禁止捕猎的方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捕获的画眉已放归自然,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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