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1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乘坐由张某丙驾驶浙G31****号轿车,从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尖上村到兰溪市上华街道大园畈村山塔自然村路边的树林,使用弹弓、气枪、钢珠打鸟。张某乙使用气枪、钢珠打死4只珠颈斑鸠,1只乌鸫,3人共打死10只珠颈斑鸠,3只乌鸫。22时许,被兰溪市公安局上华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兰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珠颈斑鸠和乌鸫系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均为300元一只。
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蛙类和鸟类全年禁猎,上华街道为禁猎区,气枪、弹弓为禁止使用的工具。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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